材料一2018年10月重庆市万州区公交车乘客刘某因坐过站与司机冉某发生争执、互殴致使公交车坠江,造成15人的重大伤亡。一段时间以来,关于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的讨论成为网络热点。其中,既存在情绪化批判,也存在冰冷的理性,比如,有人骂涉事女子为“早该火化的泼妇”,甚至叫嚣要使用人肉搜索;有人没完没了地写刺激性文字,抓取悲剧发生的细节信息和遇难者的信息。
(1)结合刘某、冉某以及部分网友的言行,谈谈我们应该如何有序参与社会生活?
材料二2019年央视315晚会以“共治共享、放心消费”为主题,曝光了多个消费乱象。近些年非常热销的小食品——辣条在青少年中间备受追捧,但是央视记者发现校园周边出售的辣条来源不明,购买“虾扯蛋”的辣条时甚至遭到了商家的抢夺。记者随后跟踪到辣条的生产工厂,发现生产线上膨化面球四处飞溅,满地粉尘。在包装车间,辣条甚至还与抹布、电子秤堆在一起。针对“辣条”生产经营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严厉查处涉事企业,并部署各地进一步加强“辣条”生产经营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问题辣条的出现侵害了青少年的哪些权利?为保障青少年的食品安全,请从不同的角度提三条合理化建议。
(1)①提高道德素质,做到尊重他人,敬畏生命,文明有礼;②增强法治意识,遵守社会规则和法律,尊重他人权利和尊严;③提高现代媒介素养,文明上网,分辩是非善恶,传递正能量。④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树立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
(2)生命健康权、安全权、知情权;①青少年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权利意识、学法用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②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企业要严肃查处;③企业要诚信经营,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效益;④学校和家庭要加强对青少年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饮食的教育,要加强学校保护、家庭保护等。
【解析】
此题考查知识点是公民如何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消费者权利、如何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属于开放性试题。
【详解】
(1)此题考查如何有序参与社会生活,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解答此题需要认真阅读材料,明确设问要求,掌握答题方向。可以围绕提高道德素质,做到尊重他人、提高现代媒介素养,文明上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敬畏生命,文明有礼等几方面组织答案。
(2)此题考查消费者的权利以及如何构建和谐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从背景材料引申至学生的具体行为,学生需细审设问,准确把握题目要求,才能正确作答,结合教材可知,侵犯了青少年的生命健康权、安全权、知情权;在回答如何构建和谐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时可从国家、企业和经营者、消费者、学校和家庭等多个角度考虑,言之有理即可。
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8)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负有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
(2)按商品使用说明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商品、遵守规定或约定的服务制度;
(3)投诉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问题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
消费者权益日的历史由来:
现代工业化生产的飞速发展及生产技术的革新运动,促使消费品日渐增多,消费结构日趋复杂。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消费事故和难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为了应对这种问题,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日期确定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之后每年都会在3月15日推出315晚会。
2010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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