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试题
当前位置:
学科首页
>
权利和义务 法律部分
>
消费者权益
>
试题详情
难度:
使用次数:0
更新时间:2021-01-07
纠错
1.

  材料一201810月重庆市万州区公交车乘客刘某因坐过站与司机冉某发生争执、互殴致使公交车坠江,造成15人的重大伤亡。一段时间以来,关于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的讨论成为网络热点。其中,既存在情绪化批判,也存在冰冷的理性,比如,有人骂涉事女子为早该火化的泼妇,甚至叫嚣要使用人肉搜索;有人没完没了地写刺激性文字,抓取悲剧发生的细节信息和遇难者的信息。

1)结合刘某、冉某以及部分网友的言行,谈谈我们应该如何有序参与社会生活?

材料二2019年央视315晚会以共治共享、放心消费为主题,曝光了多个消费乱象。近些年非常热销的小食品——辣条在青少年中间备受追捧,但是央视记者发现校园周边出售的辣条来源不明,购买虾扯蛋的辣条时甚至遭到了商家的抢夺。记者随后跟踪到辣条的生产工厂,发现生产线上膨化面球四处飞溅,满地粉尘。在包装车间,辣条甚至还与抹布、电子秤堆在一起。针对辣条生产经营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严厉查处涉事企业,并部署各地进一步加强辣条生产经营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问题辣条的出现侵害了青少年的哪些权利?为保障青少年的食品安全,请从不同的角度提三条合理化建议。

查看答案
题型:探究题
知识点:消费者权益
下载试题
复制试题
【答案】

1提高道德素质,做到尊重他人,敬畏生命,文明有礼;增强法治意识,遵守社会规则和法律,尊重他人权利和尊严;提高现代媒介素养,文明上网,分辩是非善恶,传递正能量。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树立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

2)生命健康权、安全权、知情权;青少年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权利意识、学法用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企业要严肃查处;企业要诚信经营,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效益;学校和家庭要加强对青少年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饮食的教育,要加强学校保护、家庭保护等。

【解析】

此题考查知识点是公民如何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消费者权利、如何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属于开放性试题。

【详解】

1)此题考查如何有序参与社会生活,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解答此题需要认真阅读材料,明确设问要求,掌握答题方向。可以围绕提高道德素质,做到尊重他人、提高现代媒介素养,文明上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敬畏生命,文明有礼等几方面组织答案。

2)此题考查消费者的权利以及如何构建和谐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从背景材料引申至学生的具体行为,学生需细审设问,准确把握题目要求,才能正确作答,结合教材可知,侵犯了青少年的生命健康权、安全权、知情权;在回答如何构建和谐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时可从国家、企业和经营者、消费者、学校和家庭等多个角度考虑,言之有理即可。

=
考点梳理:
根据可圈可点权威老师分析,试题“ ”主要考查你对 消费者的权益及维权途径 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资料梳理”如下:
◎ 消费者的权益及维权途径的定义
消费者,英文为Consumer。科学上的定义为,为食物链的中的一个环节,代表着不能生产,只能通过消耗其他生物来达到自我存活的生物。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指的的是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的九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
消费者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作为消费者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做有修养、守秩序、道德高尚的“上帝”。 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让人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
消费者维权日是3月15日。
◎ 消费者的权益及维权途径的知识扩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义: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让人产过上更美好的生活。

消费者的九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

消费者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作为消费者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做有修养、守秩序、道德高尚的“上帝”。

我们在消费活动中应怎样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怎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消费时,要有消费者权利意识。
①要注意避免消费时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伤害。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查看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
②要注意商品质量是否可靠、价格是否合理、计量是否准确。购买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索取、保留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视具体情形,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法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维权日是3月15日。

消费活动中的参与者(即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怎样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
①生产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产品,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更不能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等
②销售者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信守服务承诺,保证不销售缺斤短两、失效变质的商品,不得采取恶意、欺诈的方式损人利己,更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
③消费者应遵守市场秩序,依法公平交易,对制假售假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 消费者的权益及维权途径的特性

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8)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负有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
(2)按商品使用说明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商品、遵守规定或约定的服务制度;
(3)投诉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问题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

◎ 消费者的权益及维权途径的知识对比
消费者权利维护中常见误区:
1、消费者是上帝,所以在消费过程中不需要履行义务。
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无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仅仅是违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4、顾客问来问去的,实在是太挑剔了,确实挺烦人的。
◎ 消费者的权益及维权途径的知识点拨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法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们在消费活动中应怎样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怎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消费时,要有消费者权利意识。
①要注意避免消费时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伤害。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查看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
②要注意商品质量是否可靠、价格是否合理、计量是否准确。购买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索取、保留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视具体情形,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消费活动中的参与者(即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怎样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
①生产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产品,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更不能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等
②销售者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信守服务承诺,保证不销售缺斤短两、失效变质的商品,不得采取恶意、欺诈的方式损人利己,更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
③消费者应遵守市场秩序,依法公平交易,对制假售假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 消费者的权益及维权途径的知识拓展

消费者权益日的历史由来:
现代工业化生产的飞速发展及生产技术的革新运动,促使消费品日渐增多,消费结构日趋复杂。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消费事故和难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为了应对这种问题,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日期确定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之后每年都会在3月15日推出315晚会。
2010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 消费者的权益及维权途径的教学目标
1、知道一些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做一个合格的消费者,维护自身的权益。
2、明确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义,培养依法维权的能力。
3、在生活中能识别消费陷阱,培养良好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能够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各种合法的渠道和途径,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
◎ 消费者的权益及维权途径的考试要求
能力要求:了解/识记
课时要求:1
考试频率:常考
分值比重:4

登录并加入会员可无限制查看知识点解析

类题推荐:
消费者权益
加入组卷
进入组卷
下载知识点
知识点:
版权提示

该作品由: 用户小小分享上传

可圈可点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确保部分用户上传资料的来源及知识产权归属。如您发现相关资料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 可圈可点 ,我们核实后将及时进行处理。
终身vip限时199
全站组卷·刷题终身免费使用
立即抢购


0
使用
说明
群联盟
收藏
领福利